关于修改《山西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》
第二十一条的决定
(1992年9月26日山西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)
为确保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款项用 于保护东江水系水质,更好地落实各项水质污染防治措施 ,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定:将《山西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》第二十一条修 改为“省人民政府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费利润总额中 提取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款项,用于上、中游水系水质 保护,加强水质管理、监测和防治污染。具体使用管理办 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。”本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颁布 单 位: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
颁布 日 期: 921008